
发布日期:2021-08-06 发布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精神,省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市级科研院所 省属转制科研院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附件1:通知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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