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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6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综合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省份,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省创新研究院和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等相关资源,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线上线下高效对接,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对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技术转让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搭桥”行动,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启动科技扫描和成果追溯,挖掘形成省内外重大科技成果清单,促进“两张清单”高效无缝对接。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施技术经纪(理)人培育计划,建立技术经纪(理)人资源库,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组建技术经纪(理)人事务所,提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水平。

  3.积极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鼓励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0.5%~1%给予分段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国内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按要求促成一定额度技术交易的,按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建设高能级研发创新平台

  4.重点打造省创新实验室。优化省创新实验室建设方案,完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调度机制,省级专项资金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统筹使用。对纳入国家实验室建设布局的省创新实验室,按“一室一案”给予奖励。

  设立面向省创新实验室等重点科学实验平台的专用“编制池”。支持省创新实验室试点开展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报省人社厅备案后执行。省创新实验室可直接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5.加快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设区市创建为主,引导政产学研金服多方参与投入,建设12个左右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

  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平台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采用资本金注入、研发经费奖补、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建设或运营周期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成立运营公司,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

  6.积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完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平台功能发挥好的给予奖励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平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或摘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调整为三年一次复评,分年度实施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争创(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所在设区市参照共同财政事权落实经费、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7.推动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厦门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持续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合作,探索区域协作创新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创新飞地”。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8.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大幅增加各类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数量和权重,建立企业专家稳定参与政府科技决策和咨询工作制度,吸收更多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政策、计划、标准的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支持企业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组织,参与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建立战略研究机构,带动行业相关企业共同开展产业方向研判、技术标准创制、知识产权布局等研究。支持企业家领衔国家和省级重大创新任务和工程。在省级科技奖励、卓越工程师等荣誉奖励中,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9.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优化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实施更加精准有效补助方式。将研发投入情况与科技资源配置紧密挂钩,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保障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标,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0.强化企业科研组织的主体地位。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其新增研发设备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或平台建设,对联合体申报“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

  对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委托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投入500万元以上的自主研发项目,经申请可按规定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1.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加强对接,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研发转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闽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试用环境。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一批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专业化小试中试平台基地,鼓励各设区市采用“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营”模式高标准建设中试示范基地。推动高校院所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所属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12.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处在执行期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1比例、单家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企业主要用于相关研发活动。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13.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高科技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中的考核权重,将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视同利润予以加回,促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步增长。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鼓励国有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人员分类评价体系,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等激励机制。

  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投向国有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联合设区市、金融机构等,探索设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专项基金。

  四、深化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14.完善重大科研攻关机制。强化“产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导向,建立统筹推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每年实施10个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程),重点支持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科研设施建设。

  深入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度,建立“揭榜挂帅”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榜单”目标任务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违约责任追究,强化公平竞争、责任落地。加强创新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推动“揭榜挂帅”模式在全省推广运用。

  优化省级科技创新联合资金管理,推动省级与有条件的设区市(高新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属国有企业等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研基金,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善多方参与支持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新机制。

  15.持续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高校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全部或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决策、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依法依规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允许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通过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高校院所自主处置、自主管理,可以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允许高校院所委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本单位统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校院所应当制定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即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价投资亏损的责任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16.持续推进省创新研究院体制机制创新。更加聚焦政产学研用一体化,采取灵活高效的运行模式,强化专业化服务,协调、服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筹整合省内相关创新资金等资源要素,推动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建设与平台相配套的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概念验证中心和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招商和项目孵化落地、培育引进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等工作。

  五、培育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17.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力度。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探索建立重点产业高端人才举荐制度,健全“以才引才”机制,大力引进能突破我省行业共性技术瓶颈和引领产业发展变革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以“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开展引进首席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团队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试点。落实和完善省级高层次人才晋级和荣誉奖励制度,持续引导和激励高层次人才不断取得新的创新创业业绩。鼓励我省单位加强与港澳台等地区高层次人才合作,联合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

  18.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加强国家人才、科技计划与省级人才、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对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人才、科技、教育等部门加强跟踪,建立相应的配套支持和保障协调机制。对我省新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人才计划的,按照国家实际资助额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最高1∶1配套经费支持。在重大人才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中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给予技术路线决定、团队建设、经费支配、资源调配等方面的更大自主权。

  19.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优化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整合设立省青年科学基金,新增创新、优秀、杰出、攻关等4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善基础研究青年人才发现、遴选、培养和稳定支持机制。鼓励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参与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项目(含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占比例,不低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数的60%。

  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担大任”“挑大梁”,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应急科技攻关等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科技奖励评审以及科研机构绩效评估等专家组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20.加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2027年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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