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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9       发布单位: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

  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参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社会创新创业、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引导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等科学技术活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编制、指南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科技局提出的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复核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采取包括事前直接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多种支持方式。支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成本补偿、风险投资等方式,积极探索“拨改投”模式,以“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予以支持;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包含对被授予省级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各类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科技特派员等予以补助,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市科技局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支持我市法人主体单位积极向上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根据项目资助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补助;对申报并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星创天地、科技资源共享类平台等,可根据不同的类别,通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公益性政策扶持项目(包括科技扶贫、对口帮扶等)和科学技术普及与传播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研发投入、前沿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传播等,列支范围主要是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由市外单位承担。

  第六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支出。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等费用。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列入间接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支出。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讯、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

  除“三类高质量论文”外的论文版面费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2篇,在国家发布的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不得列支。

  6.其他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项目聘用人员指项目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科研人员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聘用协议等方式组织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

  2.劳务性费用包括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3.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10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600元/人天(税后)。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600元/人天(税后)。

  以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活动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活动不超过2天的,按以上标准执行;活动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邀请市外专家参加现场活动的,可给予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

  以通过信函、邮件等通讯方式(包括非会议形式的网评)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专家咨询费按人次(项)计算,每人次(项)按以上标准的10-30%执行。

  (四)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绩效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10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和市创新战略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8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指为组织实施各级科技项目计划及其经费和落实各级政策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设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局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由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1.会议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包括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召开的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等。会议费执行我市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标准。

  2.差旅费执行我市行政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标准。

  3.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4.劳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5.评审评估费的开支标准结合计划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评估费标准为2500-3500元/项目。评审费用包括评审组织工作费用,评审专家咨询费用和评审会议费用,其中:评审组织工作费可按每项800-1200元核定,评审专家咨询费用执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评审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评估评审业务,可在按标准计算的评估评审费基础上协商增加,并在委托任务协议书中列明。

  6.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计划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建立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经费预算由经费来源(收入)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构成。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编制,并对各项经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等进行说明。

  (二)直接费用中除1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等共同参与编制。

  具体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1)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和审批程序:对于资助经费在80万元(含80万)以上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与技术评审同步开展。

  第十二条 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按年度实施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分年度下达。

  第十三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项目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项目经费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会计核算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会计机构和内控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支出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完善公务卡管理

  (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三)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支出,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应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财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中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参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二)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三)高校、科研院所为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负面清单):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超标准列支项目经费;

  (五)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七)通过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八)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九)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对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超过间接费用原预算总额。由多个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合作单位预算调剂由牵头的项目承担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结转结余管理。

  (一)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包干使用”。

  (一)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二)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按规定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包干制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负责人自主用于其他研发活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提交《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破产或失联的,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再要求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全部予以收回。

  主动撤销的科技项目,经费应予以收回。主动中止的科技项目,在市科技局作出正式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科技项目经费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负责追回。

  市科技局作出项目中止、撤销决定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拒不作出经费决算、退回剩余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由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追回剩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强制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进行公告通报,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适时组织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采取随机抽查、绩效考评、资金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工作。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立项及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经费管理责任,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经费安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下达、项目经费分配等环节,中介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在项目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制定的《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龙财教〔2017〕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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