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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发布单位: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

  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20〕37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从2021年起,专项资金规模每年5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二)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后补助项目;

  (三)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省级星创天地奖励经费;

  (四)市级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

  市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其中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后补助项目经费和企业申报的星创天地奖励经费按程序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和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四)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做好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和指导科技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第五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推荐属地内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后补助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会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兼任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市派驻村党员干部,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工作经费。

  (二)对市级法人或团队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后补助项目,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项目补助;对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上述法人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市和县(市、区)星创天地奖励经费及后补助项目经费总额均不超过20万元。

  (三)委托市级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系统依托单位开展安全维护、等保测评、接入第三方平台接口等日常运维工作,为科技特派员依托平台开展线上技术服务、与服务对象开展技术需求精准对接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科技特派员日常履职情况跟踪、年度考核、数据统计、成果收集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可拨付给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经费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

  第八条 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为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支付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培训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并在1万元/年的额度内据实报销,兼任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市派驻村党员干部,在5000元/年的额度内据实报销。

  (一)工作补助。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性经费。按照实际为受援单位服务的天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天。

  (二)交通差旅费用。是指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单位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差旅费用开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特派员自行驾车往返服务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驻地到服务单位目的地的实际距离,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同费用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车辆费用不得报销。

  (三)保险费。是指在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为其购买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支出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由科技特派员凭商业保险单报销。

  (四)培训费用。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组织技术培训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报销,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可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五)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兼任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市派驻村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报销交通差旅费用。

  第十条 工作经费既可按照第九条规定的范围据实报销,也可选择按50%实行年度包干(包干经费用于交通差旅费用和工作补助)、其余50%按规定报销(不包含交通差旅费用和工作补助)。选择年度包干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直接领取当年度包干经费,由工作经费所在单位(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果公布后拨付。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制定法人或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资金申报文件,明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有关内容。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奖励经费依据省级星创天地公布认定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将奖励经费按有关程序拨至星创天地运营单位,用于星创天地运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财政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科综〔202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科技局、龙岩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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