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为了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请使用火狐、谷歌、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APP下载
欢迎光临,请  登录  |  注册
尊敬的,欢迎光临!  [会员中心]    [退出登录]
成果
成果 专家 院校 需求 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0       发布单位: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对2018年颁布的《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龙经信技术〔2018〕15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4日

  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工信局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企业根据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上报市工信局。

  第九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市工信局向市税务局、龙岩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涉税、海关、诚信等方面情况同步进行核查。

  市工信局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8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市工信局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

  被考核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取消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相关单位联合发文通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考核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或优先推荐和协助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请、争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政策扶持,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展情况,由市工信局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发布《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龙经信技术〔2018〕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对2018年颁布的《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龙经信技术〔2018〕15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工信局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企业根据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上报市工信局。

  第九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市工信局向市税务局、龙岩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涉税、海关、诚信等方面情况同步进行核查。

  市工信局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8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市工信局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

  被考核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取消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相关单位联合发文通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科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考核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或优先推荐和协助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申请、争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政策扶持,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展情况,由市工信局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发布《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龙经信技术〔2018〕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龙岩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1号市行政办公中心

联系方式:0597-2601001,400-649-1633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Copyright © 2019 龙岩市科技开发与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015298号-1

闽公网安备 35080202351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