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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发布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等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我省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和评价服务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抽查工作

  (一)抽查范围:取得2023年度入库登记编号且已享受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括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过去三年内曾被抽查且合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查企业名单按不低于5%比例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随机确定。

  (二)抽查对象与时间。具体抽查企业名单已在评价工作系统公布。请各评价工作机构及时通知被抽查企业在2023年11月14日前通过评价系统“信息抽查”栏上传有关材料,信息审查工作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7日。

  (三)材料要求。被抽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包含职工姓名、是否科技人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7012)》,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查内容与要求。评价机构须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要求,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审查被抽查企业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应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对于因不配合集中抽查、不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而被撤销编号的企业,以后年度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时,需按当年最新情况补充提交抽查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度总结工作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认真做好2023年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并提供企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不少于3家)。工作总结请于11月24日前报送科技厅技术创新中心。

  联系方式:0591-87808097

  邮箱:cxzj@kjt.fujian.gov.cn。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现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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