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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09       发布单位:龙岩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

  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龙岩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办法》(龙政综〔2018〕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岩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的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安排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市级科技特派员主持的科技项目一次性补助经费、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星创天地奖励经费,以及其它与科技特派员工作有关的费用。其中市级科技特派员主持的科技项目一次性补助经费,从2019年开始,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业绩和项目成效,采取以奖代补,以后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认定市级科技特派员人选和工作经费;对申请一次性补助经费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并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安排,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推荐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主持的申请后补助的科技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二)会同同级财政落实项目后补助和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星创天地奖励的配套资金;

  (三)会同同级财政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下拨专项资金;

  (二)落实项目后补助和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星创天地奖励的配套资金;

  (三)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二)市级科技特派员主持的科技项目后补助经费;

  (三)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星创天地奖励经费。

  (四)其它与科技特派员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如下方式补助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兼任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市派驻村党员干部,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工作经费。

  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取得良好成效的,经专家评审,给予10万元经费后补助。每年补助的科技特派员项目不超过20项。对团队或法人科技特派员,围绕当地某一产业链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提高单个项目的补助经费额度。

  对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 2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对科技特派员创办或参与创办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 1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上述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和星创天地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按5:5比例分摊。

  第八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申报需填写申报表,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章后报送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支付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培训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并在1万元/年的额度内据实报销,兼任市级科技特派员的驻村党员干部,在5000元/年的额度内据实报销。按照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可拨付给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员入驻单位、科技特派员服务区域所属乡镇。县(市、区)财政应在收到经费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

  (一)工作补助。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性经费。按照实际为受援单位服务的天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天。

  (二)交通差旅费用。是指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单位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差旅费用开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特派员自行驾车往返服务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驻地到服务单位目的地的实际距离,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同费用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车辆费用不得报销。

  (三)保险费。是指在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为其购买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支出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由科技特派员凭商业保险单报销。

  (四)培训费用。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组织技术培训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报销,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可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五)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教〔2017〕27号)规定执行。

  兼任市级科技特派员的驻村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报销交通差旅费用。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制定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资金申报文件,明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有关内容。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拨至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运行。

  第十一条 星创天地奖励经费依据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公布认定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将奖励经费按有关程序拨至星创天地运营单位,用于星创天地运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财政外,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科技局、龙岩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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