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0-09-23 发布单位: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济事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龙经贸技术〔2014〕12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及《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9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专业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龙岩市工信局负责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济事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初审推荐工作,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岩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上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30%以上。
(六)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已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七)企业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岩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合计比例不低于60%。
(四)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在产品创新、附加值提升、品牌塑造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营业绩突出、服务收入稳定,上年度企业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250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2项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七)企业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济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1.《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4.本企业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上年度企业R&D支出和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工业设计中心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5.本企业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
1.《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图;
3.企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本企业上两个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两年总营业收入,工业设计服务收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5.本企业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和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济事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5),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择优确定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由市工信局授予“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列入考核计划的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必须填写《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表》(见附件3、附件4),按程序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程序如下:
(一)初审。已认定的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考核评价通知要求将考核评价材料报送原推荐所属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济事务局(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单位经初审后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并汇总上报市工信局。已升级为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参与市级考核评价。
(二)核查。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机构对考核评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推荐单位,听取反馈意见。
(三)评价。市工信局在核查结果和反馈意见基础上决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四)公布。市工信局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龙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项目申报、资金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附件1.doc
附件2:附件2.doc
附件3:附件3.doc
附件4:附件4.doc
附件5:附件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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