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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7       发布单位: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修订了《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4日

  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参照《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龙科综〔2019〕71号)、《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龙财教〔201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有关文件精神,厦门市每年安排给龙岩市用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1500万元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龙岩市开展科技特派员示范工作站、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以及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示范工作站、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由专项牵头单位牵头建设,可设立科技特派员示范点,示范点数量2至4个。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平台由具有科技特派员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牵头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示范工作站、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管理。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参照龙岩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需要,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推荐部门按照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第九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市及各县(市、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福建龙岩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岩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重点,结合现场调研情况,或者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意见,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市科技局、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情况和拟立项意见,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定),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实施过程管理。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项目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2.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实施。

  3.做好项目验收材料审查及组织验收。

  (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牵头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实施相关工作。

  2.建立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单位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审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3.负责项目验收材料初审。

  (三)项目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特派员的创造力。

  2.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确定示范点的建设单位(或合作单位),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和示范点项目经费拨付和管理。

  3.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

  5.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四)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主要职责

  1.按项目牵头单位与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要求,完成项目实施的内容和指标。

  2.做好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发挥科技特派员的带动示范作用。

  3.主动接受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的监督检查、评估。

  4.配合项目牵头单位提供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由项目牵头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编写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验收申请。

  2.工作总结。

  3.资金决算表、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票据。

  4.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指标的佐证材料,如,促进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脱贫、农民增收,促进就业等佐证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对公账户,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50%,项目中期经市科技局察看符合规定的再拨付3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0%资金。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的资金,根据厦门市科技局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一次性拨付给龙岩市合作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牵头单位与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将经费拨付给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支持每个示范点的经费按示范内容预算为10至20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特派员办公中心基础条件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场所建设、修缮,办公、培训设施购置,成果展示,科技特派员培训,以及制作科技特派员服务标识牌、示范点标识牌等。

  (二)示范点示范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单位实施科技项目费用,支出参照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三)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四)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建设,支出范围参照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五)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账管理。项目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间的预算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牵头单位要办理经费决算,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项目实行验收审计制度,由项目牵头单位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在审核经费决算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专项核算。

  (三)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拨、变相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和示范点建设单位在2年内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对项目验收后的结余经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全部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市科技局外,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原《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科综〔2020〕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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