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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4       发布单位: 龙岩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6〕211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等规定,制定《龙岩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各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和推动标准国际化,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新时代新龙岩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设立龙岩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6〕211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全市从事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参与制定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龙岩市地方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理论研究科研工作。

  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补助,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业标准制修订政策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 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其中: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含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含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含修订)标准”的证明,并明确起草单位排名次序。

  第六条 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和主导修订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非首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定和参与修订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含修订)标准的证明,并明确起草单位排名次序。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提前预算、重点突出、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并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年度安排,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财政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专项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并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县(区、市)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落实好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保障政策,做好经费拨付和监管工作,确保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 凡在龙岩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章 补助的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专项补助经费补助范围如下:

  (一)标准的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包括主导和参与制定(含 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龙岩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承担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项目,包括承担国际标准化 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承 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的工作;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三)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包括“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项目相关费用;

  (四)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市明确要求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等。

  第十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一)主导、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制定、参与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主导制定、参与一项龙岩市地方标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对被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时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给予制定该团体标准的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市内单位参与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的,必须是标准文本中排名前五位(包括第五名)的起草单位。市内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补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对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二)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的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三)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

  市内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标准并获奖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承担国家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完成一项(标准化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对承担省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完成一项(标准化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四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的项目,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上述奖励项目涉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各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项目中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化项目,补助标准上浮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受理、审核

  第十六条 规定每年6月份为标准化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时间,收件时间截止6月30日,邮寄件以邮戳时间为准。申请标准研制补助经费的项目,只限已正式发布标准文本,且发布时间限制在截止申请日期之前的2周年以内,逾期未获得补助以及曾经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括中央在岩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补助经费的,根据本办法对本辖区内单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汇总(附表1)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龙岩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2);

  (二)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研制补助经费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

  (三)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委/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成立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文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补助规定要求的申报项目,在报备市财政局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我市财政政策要求和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绩效管理,并按 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其他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标准化相关活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不得用于个人的绩效、奖励等私利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市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龙岩市标准化工作经费申请项目汇总表(示例)

  汇总单位(盖章):

  附件2

  龙岩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

盖章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职务


单位地址

(请详细到所在 县、市、区)


电话


E - mail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参与形式




项目获同类 资助情况


申报资助 项目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注:

1、申请项目为标准制修订的,请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起草单位 排名情况和标准发布时间,并附上标准文本;

2、申请项目为试点示范的,请写明试点建设时间,并附上下达文件;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县(市、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归

□单位)初审意见

盖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市直单位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类型

发布时间

排名

制定/修 订

建设时

备注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

一)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除尘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DB35/37484-2019

国家标准

2019年4月

4

制定


















注:1.同一申请单位请归类汇总;

2.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标准项目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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