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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入孵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7       发布单位: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入孵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6日

  龙岩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入孵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暨龙岩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入孵项目的管理,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入孵项目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位于龙岩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龙岩学院与龙岩市科技局合作共建龙岩大学科技园的重要合作平台,是为把科技园建成“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的重要构成部分。

  第二章 项目入孵

  第三条 龙岩市科技局负责孵化基地项目的招商引进,龙岩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项目的入孵管理,科技园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保留对可能影响园区环保、建筑安全的项目的一票否决权,本办法牵涉到的所有费用由龙岩学院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和处理。

  第四条 入孵对象及要求

  孵化基地入孵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省市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服务的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的团队或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研发服务机构等对象。以上对象统称为项目。

  入孵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政府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广阔、运行管理良好,并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成长性好。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现代农业、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

  (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

  2.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和资金支持;

  3.研发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

  5.具有市场需求和产业化前景;

  6.对环境无污染,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新设企业注册地、税务关系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内,已注册企业申请入孵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入孵程序

  1.拟入孵项目向创业中心提交入孵申请书;

  2.创业中心对拟入孵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对基本满足入孵要求的拟入孵项目,创业中心组织审核小组进行会议评审(对存在疑问或争议较大的项目,进一步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根据审核意见,由创业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入孵的办理入孵手续,不同意入孵的,创业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不予入孵理由。

  5.项目入孵评审根据申请入驻孵化基地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举行。审核小组由5人组成:市科技局分管领导1人为组长、市科技局高新科1人、成果科1人、创业中心1人、科技园1人。项目评审采取量化评分形式,按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入孵评审表》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未被一票否决的项目以审核小组5人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最终得分,作为入孵孵化基地的依据。

  第三章 在孵项目考核

  第六条 入孵时间半年以上的在孵项目均应参加年度评估考核,由创业中心每年组织考核一次。

  第七条 评估考核小组由3人组成:市科技局分管领导1人为组长、市科技局高新科1人、创业中心1人。

  评估考核小组由创业中心组织,年度考核评分表由市科技局制定,总分值100分。考核小组3人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最终得分,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在孵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等。

  2.对考核基本合格的孵化项目,给予6个月考察期,考察期间孵化用房租金按每月4元/平方米收取,其他费用按规定执行。考察期满后再次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孵化项目,可以继续享受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仍达不到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孵化用房租金按每月8元/平方米收取,其他费用按规定执行。

  3.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项目退出孵化,未退出孵化基地期间,孵化用房租金按每月16元/平方米收取,未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予以强制退出孵化基地处理,并扣罚全部入驻孵化基地保证金。

  第四章 服务及优惠

  第九条 入孵项目租金按每月8元/平方米收取。入孵项目经年度考核优秀或合格可享受前两年免租金,第三年租金减半的政策,第四年开始全额收取。入驻孵化基地保证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其他费用按照科技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帮助入孵项目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支持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对条件成熟的企业,指导申报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及相关研发平台。

  第十一条 为入孵项目牵线搭桥,引导其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融资机构对接,争取产业基金投资或科技贷、科特贷等,加快孵化项目成长。

  第五章 在孵项目毕业及退出

  第十二条 在孵项目经过36个月的孵化后,应予以孵化期满考核。考核小组由3人组成:市科技局分管领导1人为组长、市科技局高新科1人、创业中心1人。

  孵化期满考核评分表由市科技局制定,总分值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小组3人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最终得分,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退出处理。未退园期间,孵化用房租金按每月16元/平方米收取,未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予以强制退园处理,并扣罚全部入驻孵化基地保证金。

  考核优秀及合格的项目一般予以毕业处理。对考核优秀且确实需要继续留基地孵化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取得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资质的研发平台类项目可适当放宽),延长期租金按8元/平方米收取。

  第十三条 孵化项目具备以下2条及以上条件的,予以毕业:

  1.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团队;

  2.有连续2年的持续运营期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有明确的主导产品,企业经营管理良好;

  3.有一定研发能力,研发人员占全部职工人数的10%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及以上的;

  4.被兼并、收购或与其他企业重组的。

  第十四条 提前毕业政策

  为鼓励项目毕业,对达到毕业条件且主动提前毕业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由科技园免费为企业制作专题宣传片,推荐至电视台、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企业影响力;

  2.根据企业需求,由科技园优先推荐项目入驻龙岩市高新区(经开区)等各类园区。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退出孵化基地:

  1.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业务无关或擅自将孵化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环境保护及不按时缴交费用等相关规定的;

  4.违反孵化协议和日常管理工作且拒不整改的;

  5.团队主要负责人存在诚信不良记录或在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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