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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17       发布单位:福建省科技厅

  根据苏省长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5月10日,苏省长一行赴省农科院调研作出指示后,我厅主要领导立即进行研究部署,立即商请省农科院和部分省属科研院所就落实苏省长指示,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5月12-13日,先后召集7家省属开发类科研院和8家省属公益型科研机构交流座谈,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探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5月14日,我厅专门听取了省农科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汇总相关建议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精神,并借鉴省政府新近出台的支持高校和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两份政策意见,结合省属科研机构的特点,我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若干意见》)。5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和我厅分别发函征求了《若干意见》责任单位和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意见。5月31日,洪捷序副省长主持召开了《若干意见》专题协调会议,听取了责任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厅在进一步修订文稿的基础上,于6月7日继续发函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6月21日,我厅再次组织召开了15家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38家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和基本科研专项管理方式的具体意见。整个起草过程,洪副省长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并作重要修改指示。同时,我厅注重加强与省财政、编办、公务员局的沟通和协调,注重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几易其稿,形成了《若干意见(送审稿)》。

  起草过程主要贯彻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三个放活”主线。认真学习贯彻闽委发〔2012〕7号文政策规定,精心领会苏省长的指示精神,坚持把“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研人员、放活科研成果”原则贯穿制定意见过程中,进一步放权、松绑、搞活省属科研院所。

  二是注重与高校、医院改革发展政策相衔接。在整理归纳现有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认真参照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以下简称《支持高校发展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以下简称《支持医院发展意见》)的相关措施,并借鉴浙江、新疆等省份的一些先进做法,争取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三是着力解决省属科研院所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调研座谈,初步了解目前制约省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几个关键因素,如科研机构自主权受限、创新与创收矛盾、人才引进困难等。通过总结经验、查摆问题、提炼措施,拟通过制定相应政策规定为省属科研院所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努力提升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别从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创新科研组织模式、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科研条件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12条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1、关于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若干意见》第1-4点)

  针对省属科研机构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受限、所需人员招聘难、内设机构和管理难以调整、科研人员正常学术活动出访的人数和时间因与主管部门捆在一起而受影响等问题,《若干意见》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扩大省属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

  一是下放自然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给省属科研机构,实行评聘合一;

  二是省属科研机构根据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聘所需的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科辅人员;

  三是省属科研机构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在管理权限内自主选拔聘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是省属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2、关于创新科研组织模式(《若干意见》第5-6点)

  针对省属科研机构围绕产业或行业科技需求,科研力量分散,缺乏协同创新和单位科研成果转化渠道不畅等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以下两条鼓励措施:

  一是鼓励省属科研机构面向产业科技需求,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创新团队,联合攻克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加强院(所)地共建,参与创新型城市、创新园区、创新基地、创新平台等建设。支持省属科机构在所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科研院所合作设立创新载体。

  二是鼓励省属科研机构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中心,加速科研成果转化。

  3、关于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意见》第7-8点)

  目前,省属科研机构依然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研人员科技创业难等问题,为转变科研以论文、职称和获奖驱动为市场驱动,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意见》提出以下两条鼓励措施:

  一是改革省属科研机构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开展有偿科技服务,并享受必要的待遇和报酬。单位因委派合作开发项目转化所得收益,按可高于50%比例划归参与委派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主要完成人所占分配份额可高于50%,具体按照技术成果实际贡献大小进行收益分配。

  二是鼓励省属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自行创办或以技术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职务成果经评估作价,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在本省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

  4、关于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第9-10点)

  目前,省属科研机构引进人才难,除院所自身实力不强外,还存在着现有人员结构比例高级岗位几乎占满,造成所需高端人才进不来,年轻博士进入后也无法及时受聘高级岗位等现象,为此,《若干意见》采取以下两条措施:

  一是将省属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养引进资助计划和建设项目;省属科研机构引进科技人才的补贴、获科技成果奖的奖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收益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是在原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增加省属科研机构高级职称岗位数5个百分点,并向优秀青年人才倾斜。省属科研机构引进的国家“*”、省“*”等人选,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对优秀科研人员可实行低职高聘。

  5、关于强化科研条件保障(《若干意见》第11-12点)

  针对当前省属科研机构存在科研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弱化,青年科研人员住房困难等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两条相应政策保障:

  一是在已有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新增3000万元,用于稳定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基本科研专项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监督。

  二是进一步明确保障科研人员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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