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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5       发布单位:龙岩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项目投资支持力度

  1.鼓励新建工业项目。对企业新建工业项目及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市外搬迁转移到市内的工业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企业智能化技改。对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改造提升的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列入市“双培育”行动计划的工业龙头企业和上年度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百家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实施的项目,按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3.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4.支持企业成长上规。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以及新罗区、永定区、龙岩经开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的企业,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20%给予奖励。

  5.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上市。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8〕99号),对企业从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监管机构受理到成功上市(含科创板)、挂牌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3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含科创板)、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或发行企业债券(含国家发改委审批的绿色债券、专项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所募集资金投资龙岩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促进制造业创新提升

  7.支持发展新型制造模式。对首次获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8.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初创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后补助。

  9.鼓励研制首台(套)技术装备。对新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20%配套补助;同一企业不同装备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后,可同时享受配套补助资金。

  10.深化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和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市内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推动工业数字经济发展

  11.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对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服务费的 50% 给予上云费用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首次取得软件企业评估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1~3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1~3级证书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五、推动绿色发展

  13.支持企业节能技改。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14.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列入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的企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具有典型示范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大企业服务力度

  15.实施管理提升工程。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提升培训。

  1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单场展位费(摊位费)2万元及以上的,按展位费(摊位费)的50%每年给予一次单场展会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市内举办产品订货会的企业,单场会场租金5万元及以上的,按会场租金的50%每年给予一次单场订货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办市级“手拉手”活动的承办单位,每场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奖励。

  17.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承债式兼并市内工业企业,且并购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市内企业,按并购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8.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奖励。

  附则:

  1. 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本通知除支持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购置补助条款外,所涉资金从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为执行本通知有关措施,必要时工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为减轻小微工业企业负担,对于补助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项目需要专项审计的,由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审计费用。

  3. 本通知所涉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已获省级技改基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通知支持措施。本通知所指的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有关“首次”“新增”“新认定”是指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

  4. 本通知由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支持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购置补助条款按相关文件执行,其他条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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