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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龙岩学院以二级学院为申报单位),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市级科技经费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若市科技局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的相关规定,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签订《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诚信及审查承诺书》《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负责人诚信及项目实施承诺书》,作为申报材料必要件上传。   (三)截至2022年8月1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结题的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除分项指南另有规定外,申报单位在研市级项目除青年人才项目和奇迈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外一般不得超过两项(含两项),高等院校以二级院(系)为单位、市属科研机构、医院以科室为单位计算在研项目数。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格,纳入相应的科研项目信用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科特派后补助项目可放宽至65周岁)。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六)以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只能申请1个项目。   (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以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委托书作为申请书附件。   (八)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除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外,2021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2.5%(纳入2021年度R&D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业,以统计局查询为准,无需提供佐证材料;其他企业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库查询为准,无需另外提供佐证材料,不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研发投入明细表或相关审计报告作为佐证材料)。   (九)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十)项目优先支持指南中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范围;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体现项目创新性,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十一)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研发项目(包括在研或者结题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本年度市科技计划中立项资格,并纳入相应的科研项目信用管理。   (十二)项目经费新建设、新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且在项目验收时提供加入该平台并向社会开放的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项目研发起始时间原则上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5年1月1日,林业类项目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7年1月1日。   (十四)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占该类项目推荐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十五)为满足今后实现完全的电子申报流程,申请单位需把项目组成员表经各成员签字后,作为申报材料必要件上传。   项目申报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各类项目所规定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中的相关申报指南)及《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因未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已实现CA登录及电子签章功能,有条件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可以使用CA证书登录并在项目申报推荐完成后在系统里实现逐级电子签章。

    申报时间:2022/07/01 ~ 2022/08/01 发布时间:2022/7/4 0:00:00

  •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龙岩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一、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1年度被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1年度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开展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   2.平台运营机构须在市科技局备案。   3.促成的技术交易合同须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二)申报材料   1.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技术交易奖励申报表(附件2)。   2.网上技术交易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促成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技术交易发票和付款凭证或承兑汇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经省、市科技部门授权设立的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3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4)。   2.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清单。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2.2020-2021年度引进的科技成果已在我市落地转化。   3.申报的项目技术合同须通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4.申报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技术应符合国家和龙岩市产业政策。   5.技术合同签订后2年内已实现销售收入150万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表(附件5)。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3.技术合同复印件。   4.技术交易发票汇总表(附件6)。   5.发票和付款凭证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6.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份。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我市技术转移机构。   2.2021年度促成的科技成果且在龙岩市落地转化。   (二)申报材料   1.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佐证材料(或在技术交易合同中注明促成交易的第三方)。   3.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或产业化项目的相关应用证明材料。   4.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申请表(附件7)。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发布有效技术需求奖励申报条件:龙岩市内注册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2021年度在龙岩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发布的技术需求信息,且供需双方(其中一方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须在我市行政区域)通过平台完成交易。   2.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条件:龙岩市内注册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申报的技术合同须为2021年度签订且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二)申报材料   1.发布有效技术需求奖励申报材料:   (1)发布技术需求、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8)。   (2)发布技术需求对接情况表(附件9)。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材料:   (1)发布技术需求、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8)。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促成技术转移交易的证明材料。   (3)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促成技术交易情况汇总表(附件10)。   (4)发票和付款凭证或者承兑汇票复印件。   (5)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七、申报和推荐事项   1.新罗区、高新区所属申报对象于 2022年6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提交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各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6月30日前将推荐的申报材料、推荐函、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成果科。   2.市属申报对象于 2022年6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市科技局成果科。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定奖励金额,发布经费下发通知。   八、其他说明   1.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失信被执行人、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3.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本《通知》第五项)的审核时间延至省科技厅发布下达上一年度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后。   4.按有关规定,新罗区、高新区奖励资金与市本级按5:5比例分担。总奖励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可用财政资金,如超过则按比例折算后进行奖励。

    申报时间:2022/05/23 ~ 2022/06/24 发布时间:2022/5/23 0:00:00

  • 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参照《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龙科综〔2019〕71号)、《龙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龙财教〔2017〕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有关文件精神,厦门市每年安排给龙岩市用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1500万元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龙岩市开展科技特派员示范工作站、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以及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示范工作站、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由专项牵头单位牵头建设,可设立科技特派员示范点,示范点数量2至4个。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平台由具有科技特派员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牵头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示范工作站、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管理。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参照龙岩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需要,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推荐部门按照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第九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市及各县(市、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福建龙岩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岩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重点,结合现场调研情况,或者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意见,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市科技局、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情况和拟立项意见,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定),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实施过程管理。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项目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2.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实施。   3.做好项目验收材料审查及组织验收。   (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牵头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实施相关工作。   2.建立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单位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审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3.负责项目验收材料初审。   (三)项目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特派员的创造力。   2.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确定示范点的建设单位(或合作单位),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和示范点项目经费拨付和管理。   3.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   5.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四)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主要职责   1.按项目牵头单位与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要求,完成项目实施的内容和指标。   2.做好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发挥科技特派员的带动示范作用。   3.主动接受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的监督检查、评估。   4.配合项目牵头单位提供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由项目牵头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编写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验收申请。   2.工作总结。   3.资金决算表、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票据。   4.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指标的佐证材料,如,促进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脱贫、农民增收,促进就业等佐证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对公账户,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50%,项目中期经市科技局察看符合规定的再拨付3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0%资金。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的资金,根据厦门市科技局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一次性拨付给龙岩市合作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牵头单位与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将经费拨付给示范点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支持每个示范点的经费按示范内容预算为10至20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特派员办公中心基础条件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场所建设、修缮,办公、培训设施购置,成果展示,科技特派员培训,以及制作科技特派员服务标识牌、示范点标识牌等。   (二)示范点示范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单位实施科技项目费用,支出参照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三)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四)配套闽西南科技特派员协同创新项目建设,支出范围参照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五)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账管理。项目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间的预算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

    申报时间:2022/03/07 ~ 2022/12/30 发布时间:2022/3/7 0:00:00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

      1. 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本通知除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上市条款外,所涉资金从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为执行本通知有关措施,必要时工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3. 本通知所涉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已获省级技改基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通知补助政策。本通知所指的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有关“首次”“新增”“新认定”是指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   4. 本通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承担,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申报时间:2021/06/04 ~ 2023/12/31 发布时间:2021/6/4 0:00:00

  • 组织申报2021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

    (一)为提高项目申报质量,我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情况,结合各推荐单位往年项目推荐、立项和执行情况,确定申报推荐数,请按照分配的限项数(见附件)推荐备选项目。 (二)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定向征集项目的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及时更新完善银行账户等单位信息,以便在项目立项后加快资助经费拨款等工作。

    申报时间:2021/03/02 ~ 2021/05/17 发布时间:2021/3/2 0:00:0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1/02/18 ~ 2021/03/11 发布时间:2021/2/18 0:00:00

  •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高校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四、申报程序   本批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申报截止,超过时间将不能提交申请书)。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6日(系统关闭)。   各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指导和组织项目申请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作为申请书附件。推荐部门推荐项目时,推行以“揭榜挂帅”方式策划生成项目和联合团队,技术需求方应落实到具体企业,应逐级遴选、认真核实、择优推荐,不得内部指定、简单分配。   网上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 )─申报管理─添加项目申请书─选择对应指南代码 ─填报申请书─上传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等)。   各高校通过省级项目推荐流程进行内部审核,上传项目现场调研核实意见表(格式详见附件3),负责归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并按照工业、农业、社发领域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4)、项目现场调研核实意见表各一式1份分别寄送我厅高新处、农业处和社发处,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时间:2021/02/07 ~ 2021/03/01 发布时间:2021/2/7 0:00:00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项目条件   (一)产业项目   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2.项目应为福建省内工业和有关信息化领域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含扩建、迁建、改建等)项目,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法办理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且处于开工建设阶段。   3.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产业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下同)投资500万元以上。   4.项目已填报纳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填报),并按规定纳入统计部门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二)工业(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按照《关于组织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改造升级项目的通知》(闽工信函投资〔2020〕204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填写《2021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A4格式,见附件1)和《2021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A3格式,见附件2),连同项目核准或备案有效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含纸质件和电子版,纸质件应加盖公章,电子版除表格文档外,还需提供加盖公章后的纸质件扫描文件),报送属地工信部门;其中,2020年未全面投产的省重点技改项目申报结转的,仅报送《汇总表》。   (二)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表格填报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实地了解核实项目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汇总并推荐报送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工信部门。   (三)设区市工信部门对县(市、区)工信部门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填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表》,并行文报送省工信厅(报送文件随附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不再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件)。   (四)省工信厅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将审核结果行文反馈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并适时集中对外发布省重点技改项目。   (五)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所属项目参照上述流程,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上报。   四、申报时间   省重点技改项目执行常态化受理申报、审核入库、集中发布机制,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备齐申报材料后即可按流程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项目与《申报表》《汇总表》以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有效文件载明的信息准确、一致。   (二)省重点技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2020/12/31 ~ 2021/06/30 发布时间:2021/1/4 0:00:0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0/12/17 ~ 2021/01/18 发布时间:2020/12/17 0:00:00

  •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推荐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0/11/24 ~ 2020/12/31 发布时间:2020/11/24 0:00:0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推荐上报孵化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适当控制综合类孵化器申报,重点鼓励专业类孵化器申报。

    申报时间:2020/10/15 ~ 2020/10/30 发布时间:2020/10/20 0:00:0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0/03/27 ~ 2020/06/10 发布时间:2020/9/9 11:52:00

  • 关于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投入2019年度补助和2020年度预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0/04/01 ~ 2020/04/30 发布时间:2020/9/9 11:24:0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0/04/14 ~ 2020/07/20 发布时间:2020/9/9 9:28:0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0/06/10 ~ 2020/07/31 发布时间:2020/9/9 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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